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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就业政策(共6条)

日期:2024-09-05

    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政策内容: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

    办理条件:免申即享。

    办理流程:无。

    责任单位及科室: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失业保险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向玲玲023-52299388。

    2.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内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 16-24 岁青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3 个月以上且仍在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各类企业。给予1500 元/人的补贴,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且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17号)。

    办理条件:一次性扩岗补助应当在符合补贴条件后的3 个月内进行申报,受理截止日期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

    办理流程: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 16-24 岁青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3 个月以后,向企业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和人员花名册。

责任单位及科室: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失业保险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向玲玲023-52299388。

    3.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

    政策依据:《关于优化调整社保补贴等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4号)。

    申报条件:在重庆市内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认定标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以申报时间计算,申报时仍然存续),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申请时正常参保且未欠缴社会保险费,且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下列人员:1﹒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2﹒农村自主创业者;3﹒退役军人;4﹒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5﹒城乡低保人员;6﹒零就业家庭成员;7﹒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8.﹒残疾人。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办理流程: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向注册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责任单位及科室: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指导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向化明023-52299238。

    4.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 30 万元,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 400 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2年。对按期还款、信誉良好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

    政策依据:《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24〕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1号)。

    办理条件:(一)个人贷款。

    申请人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 应同时具备下列 4 项条件: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即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十六周岁且 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 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 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 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年满十六周岁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2.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已办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3.创业项目位于重庆市内且真实有效;

    4.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 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  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 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 可以配偶的个体 工商户等对其经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 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不能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小微企业贷款

    以小微企业名义申请贷款的, 贷款主体为该企业, 应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 5%), 并与职工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4.小微企业在开州区注册登记且住所地在开州区内且存续。

    办理流程:1.借款申请人可通过“重庆人社APP”、市人力社保局官网线上申请。2.借款申请人可向创业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

    责任单位及科室: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指导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向化明023-52299238。

    5.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1.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对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88号)。

    办理条件:1.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2.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线上(重庆人社APP或渝快办)或线下(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办理。

    责任单位及科室: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涌牝023-52299225。

    6.单位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全额(不含个人应缴部分)给予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办理条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线上(重庆人社APP或渝快办)或线下(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办理。

    责任单位及科室: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涌牝023-5229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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